新闻一封来自子长县李家岔镇村民的举报



来源于   年4月30日,女儿任海玲被南小艳打死家中,伪造服毒自杀假象,并医院途中死亡,医院太平间。

  子长县刑警队接警后,草草查看,说立不了案。次日,我们去刑警队再次报案,值班人员说接案人张宏五一放假,须谁接案谁办理。我们给张宏打电话要求面谈提供案件众多疑点及细节,但被其以放假为由拒绝。5月4日收假后,我们来到刑警队长赵志立办公室报案,正好张宏也在,说如果非要求调查真相,就先缴来3万元尸检费。5月12日,我们递交了尸检申请书,把凑齐的3万元也交给了刑警队。次日,刑警队突然说无法尸检了,尸体被偷了,劝说我们私下调解。在我们坚决要求尸检后,刑警队又逼我交纳了元开坟费。于5月22日,把我们带到延安一座山上挖坟开棺。南小艳在尸检现场被警方带走,而后又被释放。

  尸检报告说:死者生前受外力钝器击打,有大面积水肿淤血,髅骶有两处不同方位骨折,属轻伤二级,并中呋喃丹死亡。案发至今快三年了,案情毫无进展,我们多次到省市县一再追案,县公安局总以各种理由欺上瞒下,敷衍了事,包庇凶手,办案中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等刑侦不作为行为,有意回避我们提出的疑点,特意强调南小艳拒不承认击打灌药,女儿又死无对证,所以就没法破案,也结不了案,反复游说私下调解。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死者尸体到处流浪,无法安葬。

  鉴于整个案情进展,我举报子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条第2款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或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家属送达书面通知。然而案发至今,未给我任何书面答复和意见,是否违反了有关程序和规定,要求作出解释并追责。

  二、在死因尚不明确,还在调查举证期间,刑警队理应应家属的要求启动尸检程序并保护相应的证据。但在家属要求尸检并凑缴尸检费的过程中,刑警队未能有效保护尸体这一重要证据,致使尸体丢失,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要求追责。

  三、刑警队告知我,尸体是被南小艳偷埋的,我不解的是尸体在太平间停放期间,我们直系家属要看,都要得到刑警队的同意,而南小艳又是通过什么渠道把尸体偷运出去的?而在公安眼皮底下偷尸体者为何不被绳之以法?办案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

  四、本次刑警队逼我们缴纳3万元尸检费和元挖坟费一事是否合理、合法,要求给予解释。

  五、南小艳说死者服的是硼砂,而死者尸检中说是系中呋喃丹死亡,那么,刑警队是否查清了此案中呋喃丹与硼砂的关联和来源?

  六、命案在尚未结案期间,公安局理应加大侦办力度,答复我们提出的疑点,然而局领导和民警的答复却一直停留在毫不作为的“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有意避谈两份鉴定报告中:“死者生前受外力钝器所致及死者伤势系轻伤二级”是怎么形成的这一最重要最关键的事情经过,反而诱导我们接受所谓南小艳在笔录中“拳脚打后发现中毒,医院途中从座位跌至车厢底以及南江关车门致头伤”这一荒唐的说辞,明确游说我们私下进行调解处理。公安机关这一立场是明显在遮掩案件真相,有意袒护包庇杀人凶犯南小艳。即将三年了,刑警队也总该给家属一个合理的交代,让连我们也不知道如今在哪里流浪的女儿尸体在我有生之年得以安葬!而在这一案件的整个办案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刑侦不作为,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请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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