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济南女大学生裸坠教育机构法律风险



据澎湃新闻报道,齐鲁师范学院一名女大学生娜娜从宿舍楼四楼坠下,经抢救无效身亡。女孩坠楼时全身赤裸。而且,事发前死者还曾经两次打电话向家人求助:“爸、妈,我想你们了,舍友排斥我、打我,我活不下去了啊。”

经过走访调查、现场勘察以及法医检验,警方得出女孩属于自杀的结论。

但现在关键的问题恐怕不是女孩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而是女孩为何自杀,是什么原因让一名花季少女以这样一种惨烈的方式结束生命。家属对尸检报告中的死亡原因暂时没有提出质疑,并不代表他们对女儿为什么选择死亡没有疑虑。

事发当晚有不少人听到楼道内有大声的争吵打闹的声音,而网传照片中的伤痕与法医尸检报告“其颈部及其他部位未见抓擦、打击、限制性损伤”的结论也有很大的出入。

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校园安全的现状

据媒体报道,目前意外伤害已成为学校学生的头号杀手,在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几人,相当于有一个班级在消失。

武汉同济医科大学少儿卫生学教研室对全国八个城市的4.3万多名中学生进行的安全事故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

近年来,全国由于火灾、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的中小学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也屡有发生。

年,新疆克拉玛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多名中小学生死亡。

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发生楼梯护栏倒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孩子受伤。

来自校园外部的不法侵害也屡屡发生。

云南大学发生震惊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年3月8日,山东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的校园因司机违规操作引发火灾,造成12名儿童死亡。

年11月16日9时40分,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一辆接送幼儿园儿童的校车与一辆陕西籍翻斗运煤车相撞,造成21名儿童死亡,多名儿童受伤。

二、影响校园安全事件的原因

(一)自校外的伤害

1、不法侵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诸如社会失业人员的增多,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体系不是很完善;因城市建设带来的拆迁补偿纠纷日渐增多;失地农民的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等。使一些人对社会产生仇恨,对社会阶层弱势群体—学生实施侵害。

在年发生在山东莒县实验小学的伤害案,是犯罪嫌疑人在工作中遇到失败后,将不满和仇恨发泄到无辜的孩子身上;类似校园伤害案件与日俱增,且性质日益严重,后果更加惨烈趋势,令人惋惜与痛心。与此同时,校外的一些不法分子,将罪恶的黑手伸进校园。抢劫、勒索、盗窃、虐待侵犯屡屡发生。

据资料显示:41.2%的学生遭受过别人的威胁和打骂,其中西部城市,如西安、重庆高达49%;31.4%的学生遭受过被勒索钱财的侵害,其中西部城市高达37.9%;36.2%的学生遭受到被盗窃的侵害,中小城市高达39.8%;遭受过威胁、勒索、盗窃侵害的一般高达40%。

2、交通事故

据官方数字统计,仅年——年10月,发生在北京高校校园内外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就高达35起,涉及多达24所高校,面临“血的教训”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否会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当走出校园穿越十字路口时,67.2%的同学选择“严格遵守红绿灯,按规则停行”,29.09%的同学选择“跟随人流,人走我走,人停我停”,3.64%的同学则“我的地盘我做主,一切看心情。

3、食物中毒

随着失业人员的增加,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经商意识提高。很多人看中在校学生这一消费群体,于是,校园周边的小吃点,流动摊位应运而生,而这些摊位的食品卫生条件很难达到相关国家标准,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健康发展。

(二)来自校园内部的伤害

在以引起伤害事故的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为标准,可分为二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一类是责任事故。

1、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人都没有错,常见的有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故。学生的特殊体质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无法预料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意外事故。比如上体育课期间,学生猝死。这时,仍然不能避免这一结果以及学校无过错并尽了一切可能进行的措施。这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2、责任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事故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按责任人的不同,可将事故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生和学校、教师有关的责任事故。

具体表现在,学校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非常之多,且学生密集,尤其在下课,用餐时间,人流集中,容易发生危险。在年新一轮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有许多学校的餐厅、宿舍以及教学楼用瓷砖铺外墙,就发生过高层外墙瓷砖破裂砸伤学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免责的,即使设置了警示标志,发生人身伤害后,学校仍然被推定为完全责任,即学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类,学生与学生、监护人有关的责任事故。

这类事故由学生自身,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是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其他伤害事故。第二是学生因自己的行为不当,或在学校尽到管理和教育的情况下因自己的原因造成自身损害的,比如,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或者因为学生自杀、自残行为的。

第三类,则是学生和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有关的责任事故。

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去某地旅游,租用了一辆大巴在某租赁公司,因为司机的交通违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学生的伤亡。在此事故中司机和公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由公交公司赔偿学生的损失。

三、校园安全问题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校园公共安全法律缺位

适用于校园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不完善,自年《学位条列》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各地方出台了大量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但是现行的教育法规很少涉及校园安全的内容,目前我国尚无规范校园公共安全的专门立法,导致校园安全管理体制不稳定,安全模式不统一,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校园安全工作正常进行。

部门规章体系性不强,缺乏上位法的授权。校园公共安全管理事项千头万绪,面对的问题多种多样。而部委规章的立法多是一事一立,针对具体问题或某一领域问题而制定,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无法发挥出整体的效果。此外,部门规章多是零星地散见于一些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明确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权限范围,责任及救济体制等内容。

(二)救济渠道不通畅

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依靠法律手段让校园安全问题进入司法.救渠道不够通畅,救济手段任然缺乏强制性。

首先,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处理,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处理。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数载。并且本来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现在发展到官方的介入。

其次,受害者以及家属要求赔偿的金额也越来越高,一般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这也使得家长与教育部门的冲突也越来越大,使事态往往升级扩大。其实受影响最大的就是学校,有些家长到学校进行闹事,为了得到高额的赔偿。比如在学校门口摆放花圈、搭设灵堂。这给学校不仅带来不良影响,更是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学校进行巨额赔偿后,往往是本来不是很宽裕的教育经费更是雪上加霜。

同时,学校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很少组织学生去校外组织活动。学校的一些体育设施也不敢全部开放……

这些做法其实不是学校的初衷,但是在许多校园安全事故面前学校的做法也有很多无奈。

综上所述,目前校园安全的现状急需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充保障学生和学校教育机构的权利。使教育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教育机构的各种教育活动做到有法可依,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校园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校园安全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1、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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